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现将有关内容进行摘录,并公布中央、市、区以及区教委举报电话及宣传教育平台,欢迎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一、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1.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的情况;
2.严明党的纪律的情况;
3.持续深入改变作风的情况;
4.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十五条实施意见、纠正“四风”的情况;
5.纠正部门和行业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情况;
6.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情况;
7.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
8.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9.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的情况;
10.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及对落实“两个责任”进行检查考核的情况;
11.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管班子带队伍做表率的情况。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
1.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开展执纪检查的情况;
3.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落实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及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情况;
4.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十五条实施意见及党风政风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开展执纪监督的情况;
5.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的情况;
6.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
7.严格党风廉政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情况;
8.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的情况。
三、中央、市、区以及区教委举报电话及宣传教育平台